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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照明: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永盈会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19 22:17: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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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盈会永盈会永盈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照明”)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3年 5月 10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3年 5月 29日出具的《关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三星照明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申请材料,公司持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将于 2023年 12月到期。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核心资质无法续期的障碍及风险,如未完成续期是否需要暂停开展相应的业务;(2)按照公司持有的资质类型与等级,分类说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以及与公司已取得业务资质的匹配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资质续期的相关要求。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业务资质到期后如不能续期是否存在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2)公司是否存在资质挂靠、业务资质出借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是否符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日常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规范的要求。

  路灯、庭院灯、景观灯、高 杆灯的设计、生产(高度大 于 2.5m)和销售

  路灯、庭院灯、景观灯、高 杆灯的设计、生产(高度大 于2.5m)和销售及相关管 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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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许可、认证及进出口备案文件,并查阅了相关资质申请标准,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另外,公司目前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涉及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规定:“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年 12月 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3年 12月 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2年 11月 10日)的规定:“一、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 2022年 12月 31日至 2023年 12月 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3年 12月 31日。(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各设区市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应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业务资质办理事宜)的访谈,公司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关于持有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的要求,具体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规定,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 11,770.54万元,已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申请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净资产需 800万元以上的条件;公司技术负责人耿超云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已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申请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规定,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除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公司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等均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公司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申请要求。

  据此,公司不存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预见的无法续期/无法申请获取的障碍,但若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所述的申请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无法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标准,则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到期后无法续期/无法申请获取的风险。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系公司开展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业务所需的资质,但鉴于公司的主要业务为道路照明、智慧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并非公司主要业务,公司 2022年工程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15%,占比较低,如该专业承包资质无法续期/无法申请获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除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外,公司拥有的资质中不存在即将届满(距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情况,不存在业务资质无法续期的障碍及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资质到期前履行续期手续,合法规范开展相应的业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九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经核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业务资质办理事宜)的访谈及公司确认,公司业务中存在道路照明工程业务(即路灯安装工程),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规定的承包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业务资质,可以独立承接该类业务,无需挂靠第三方资质,亦不存在将业务资质出借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根据公司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经该局对公司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进行核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自 2021年 1月 1日至证明出具日(2023年 6月 16日),该局未接到公司在建筑业资质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经登录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业务资质办理事宜)的访谈及公司确认,公司不存在因资质挂靠、业务资质出借给第三方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外,公司拥有的资质中不存在即将届满(距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情况,不存在公司业务资质无法续期的障碍及风险;公司不存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预见的无法续期/无法申请获取的障碍,但若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所述的申请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无法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标准,则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到期后无法续期/无法申请获取的风险。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系公司开展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业务所需的资质,但鉴于公司的主要业务为道路照明、智慧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并非公司主要业务,公司 2022年工程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15%,占比较低,如该专业承包资质无法续期/无法申请获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申请材料,公司主要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产品主要用于市政工程,但一般不直接参与招投标,公司会为客户提供招投标辅助服务。同时公司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也会通过参与部分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获取项目机会。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参与招投标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公司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的主要订单情况、订单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标的来源及招投标模式、招投标具体实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如有)可能引发的风险及规范措施;(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串标、围标、未投标先施工、商业贿赂等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将建筑工程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存在被降低资质等级等风险;(4)公司工程施工及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未验收通过的情形;公司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参与招投标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公司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的主要订单情况、订单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标的来源及招投标模式、招投标具体实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如有)可能引发的风险及规范措施。

  经访谈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及招投标业务管理人员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客户提供招投标辅助服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为客户提供公司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公司作为客户投标项目所涉的产品供应商,客户参与招投标时需公司配合出具公司作为生产厂家的资质文件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为客户提供公司产品技术参数:公司作为客户投标项目所涉的产品供应商,客户参与招投标时需公司配合出具产品材质、产品尺寸、光学参数(光效、功率、光通量、显色指数、色温、配光曲线)、安规参数(防护等级、防触电保护等级)等技术参数及产品各部分功能的详细描述。

  实施情况 (区分是否为工程项目:如为工程项目, 则标注为“工程项目,进行中/已竣工验 收”,非工程项目,则标注为“产品销售, 进行中/已完成”)

  邢州大道(西 环路-振兴一 路)照明改造 工程路灯设 备采购项目 合同协议书

  新泰至台儿 庄(鲁苏界) 公路新泰至 台儿庄马兰 屯段服务区 照明灯采购 及安装合同

  齐鲁新台 高速公路 有限公司 [注 3]、齐 鲁交通服 务开发集 团有限公 司[注 4]、 潍坊市第 四建筑工 程公司

  深圳新视达 视讯工程有 限公司新洲 路项目智慧 工程杆件采 购二标段合 同书

  中铁二十 二局集团 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 司大运河 堤顶路贯 通工程项 目经理部

  产品销售,已完成,收入金额与合同金额 差异较大原因系客户需求变更,按照实际 发货量结算

  相关项目的上述订单的招标信息主要通过招投标信息网、客户邀请投标等方式来获取,招投标模式为邀请招投标和公开招投标。根据公司报告期内的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及招投标业务管理人员,公司报告期内项目存在 1项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情况,具体如下:

  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星照明签 署《路灯采购安装合同》,合同金额合计 408.46万元。后通过双方协商确认,路灯 采购数量减少,合同金额变更为 393.525万 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348.252万元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民法典》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司上述合同存在因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理由如下:

  (1)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是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责任主体,公司作为受托施工方,不属于上述项目中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责任主体,公司未因此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根据《民法典》第 157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永盈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公司确认,截至 2023年 5月 31日,上述工程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就该等合同已经完工部分,公司有权按照已经完工的工程的价值获得折价补偿。

  (3)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查询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披露信息,上述工程项目虽尚未竣工验收但并未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产生争议,且该项目《路灯采购安装合同》实际履行的金额 348.252万元(不含税)占公司 2022年营业收入比重为 1.30%,占比较小。

  通过查阅公司主要业务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公司出具的说明、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及招投标业务管理人员的访谈等,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串标、围标、未投标先施工、商业贿赂等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的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业务合同、公司施工劳务分包商资质文件、公司说明及公开查询分包商工商信息,并经访谈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公司存在将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劳务进行分包的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关于违法分包的界定,公司存在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的不规范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规范分包情况如下:

  齐鲁新台高 速公路有限 [ 1] 公司注 、齐 鲁交通服务 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注 2]、 潍坊市第四 建筑工程公 司

  新泰至台 儿庄(鲁 苏界)公 路新泰至 台儿庄马 兰屯段服 务区照明 灯采购及 安装合同

  注 1:“齐鲁新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名称已于 2020年 8月 11日变更为“山东高速新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上述分包供应商负责公司工程项目中的简单劳务作业,作业门槛低,对供应商的专业性要求不高,对操作人员无专业要求,且这些分包供应商或个人长期从事建设施工劳务作业,具有一定的劳务施工经验,对公司项目质量及进展无较大影响。

  根据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司确认及访谈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网站、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披露信息,报告期内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未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纠纷或仲裁事项,未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因向无资质分包商分包施工劳务与客户发生工程质量纠纷的问题。2023年 1月 12日,公司取得了济南市天桥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报告期内未接到关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举报,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已针对施工劳务分包给无资质主体的不规范情形进行整改,截至 2023年 5月 31日,公司 2023年无新增劳务分包项目,不存在向无资质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形。同时,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加强对业务分包商资质审查及分包合同审批,重新对合作分包商进行认证筛选,要求无劳务资质的单位不能成为公司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商。

  公司控股股东首星集团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因公司股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违反合同约定分包等不规范分包行为,导致被有关主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客户要求赔偿的,本企业承诺对公司因赔偿客户或受到行政处罚而支出的费用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个人和未进行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供应商的情况,存在不规范情形。但上述分包供应商负责公司工程项目中的简单劳务作业,作业门槛低,对公司项目质量及进展无较大影响;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公司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不规范分包行为对应的项目共 9个,其中5个已经竣工验收,仅存在 4个未完成竣工验收,该 9个项目未发生安全质量问题或纠纷,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4个项目系因项目进度或其他原因导致未完成验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公司存在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导致被降低资质等级等风险。

  根据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网站、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及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已针对上述不规范的情形进行整改,上述不规范分包的情形未造成质量事故及第三方经济损失,不存在追究民事责任的情况。公司负责的项目未出现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2023年 6月 16日,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公司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企业。2023年 6月 16日,该局对公司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进行了核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广饶县绿色化工原料基地园区基础设 施配套项目(维高路两侧基础设施配套 改造提升)配套路灯采购项目二标

  齐鲁新台高速公路有 限公司、齐鲁交通服 务开发集团有限公 司、潍坊市第四建筑 工程公司

  通过查阅工程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文件并与公司的财务经理及负责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进行访谈,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及验收均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和提供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客户的要求进行。

  截至 2023年 5月 31日,如下项目还在进行中,尚未完成验收:历城区唐王镇孙唐路、临唐路更新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因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孙唐路、临唐路高压线落地施工尚未与政府主管单位达成一致导致公司路灯施工安装不具备条件;新泰至台儿庄(鲁苏界)公路新泰至台儿庄马兰屯段服务区照明灯项目已确认 100%施工进度,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已于 2023年一季度提交至客户方,目前竣工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费县兴业路、文化路、连接线等路灯安装工程 B包项目已确认 100%施工进度,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已于 2023年一季度提交至客户方,目前竣工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襄垣县县道王南线北底至西五线段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因部分道路施工仍未完成导致部分路段不具备安装条件。

  综上,除历城区唐王镇孙唐路、临唐路更新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新泰至台儿庄(鲁苏界)公路新泰至台儿庄马兰屯段服务区照明灯项目、费县兴业路、文化路、连接线等路灯安装工程 B包项目和襄垣县县道王南线北底至西五线段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因客户方或进度原因导致尚未验收外,其余项目均已经完成客户验收,不存在未验收通过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及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及公司说明,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专项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并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根据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有效,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济南市天桥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 1月出具的《证明》,公司自 2020年 1月 1日至证明出具日,该局未接到公司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或投诉,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的情形。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项目有 18个,该等项目订单的招标信息主要通过招投标信息网、客户邀请投标等方式来获取,招投标模式为邀请招投标和公开招投标。公司报告期内项目存在 1项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情况,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合同存在因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原因为:公司未因此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工程项目虽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就该等合同已经完工部分,公司有权按照已经完工的工程的价值获得折价补偿;上述工程项目并未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产生争议,且该项目合同实际履行的金额占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

  4、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不规范分包行为,公司已针对该不规范的情形进行整改,公司向无资质分包商分包施工劳务的不规范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法律障碍。

  5、公司报告期内的工程项目,除部分项目因客户方或进度原因导致尚未验收外,其余项目均已经完成客户验收,不存在未验收通过的情形。公司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有效,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申请材料:(1)公司拥有 345 项专利,其中,8 项发明专利、29 项实用新型专利、308项外观设计专利;(2)公司委托北京远瞻设计灯笼系列灯具产品,双方约定北京远瞻完成第二阶段的全部工作后一年内,如果公司不能实现量产和可销售,则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北京远瞻所有。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通过委托北京远瞻的方式所取得的具体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相关成果在公司业务中的应用情况,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各方承担情况、公司向各方所支付的费用情况,研究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公司是否存在签署约定的不能实现量产及可销售的情形,公司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流失风险;(3)公司使用的主要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情况,以及主要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一、公司通过委托北京远瞻的方式所取得的具体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相关成果在公司业务中的应用情况,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各方承担情况、公司向各方所支付的费用情况,研究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公司通过委托北京远瞻的方式所取得的具体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相关成果在公司业务中的应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公司通过委托北京远瞻的方式所取得的具体研究成果明细表及公司的说明,截至 2023年 5月 31日,公司通过与北京远瞻的合作研发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全新的设计语言,展现淋漓尽 致的极简美学 ●独特的结构设计,将光学与散 热系统完美结合 ●钢铝结合灯体,表面喷涂户外 专用塑粉 ●灯罩采用光学级亚克力材料, 透光率高 ●光源采用高光效 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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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甲方)与北京远瞻(乙方)签订的《灯笼系列产品设计合同》中约定:甲方以货币形式在合同签订后 30日内支付壹拾万元,剩余尾公司与北京远瞻签订合同时间为 2021年 7月 2日,公司于 2021年 7月 6日支付 10万元;北京远瞻于 2021年 12月 21日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并签署《成果确认单》,公司于 2021年 12月 24日支付剩余尾款 10万元。综上,公司向北京远瞻支付费用符合合同的约定。

  公司与北京远瞻签订的《灯笼系列产品设计合同》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如下:该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在北京远瞻完成第二阶段的全部工作后一年内,如果公司不能实现量产和可销售,则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北京远瞻所有。

  根据公司提供的该项目任务书、北京远瞻《成果确认单》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于 2021年 7月 27日进行项目立项,并下达新产品研发任务书;北京远瞻于2021年 8月 15日完成第二阶段工作,于 2021年 12月 21日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并签署《成果确认单》;公司于 2022年 2月 26日完成该产品研发任务,产品达到可量产、销售。综上,北京远瞻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时间节点为 2021年8月 15日,公司完成产品研发达到产品可量产、销售时间节点为 2022年 2月 26日,距北京远瞻完成第二阶段工作不足一年,因此公司对该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取得不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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